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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4-12-23 06:52:10 | 作者:必一体育点击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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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自2000年9月第一版《目录》作为《电信条例》的附件颁布施行以来,原信息产业部已先后于2001年和2003年对《目录》进行过两次调整。

  《目录》不仅明确了当前各类电信业务的分类,而且对各类电信业务的特征和范围都做了界定。《目录》的修订符合电信市场发展规律,有利于规范业务经营,促进业务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适应近年来电信新技术新业务蓬勃发展、电信体制改革、电信市场开放等形势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促进电信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扩大信息消费,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户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03年版《目录》的基础上,经公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再次对《目录》做出调整并重新发布。

  《目录》修订原则:一是有利于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电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有利于推动业务创新,规范业务经营,维护电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目录》调整的平稳过渡和可操作性。

  依据《电信条例》,我国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类,此次《目录》修订仍维持基本分类框架不变。基础电信业务仍分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并对IP电话、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等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为更好地适应业务和市场发展需要,将原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所含业务子类重新调整、合并,确定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设施和资源类的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的业务。同时明确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并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和信息服务业务进行细化。

  考虑到技术更新、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目录》不再设置 “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个业务小类,已经取得上述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可继续提供服务。

  为推动电信市场开放,支持民营资本实质性开展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工信部开展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和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

  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目录》明确界定:“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为未来具备条件的企业申领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奠定了基础。

  关于宽带接入网业务,《目录》调整设立“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并在该类别下新增“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子类,为未来具备条件的企业申领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有关精神,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目录》根据业务经营者可以组建的网络范围将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细分为3类,即“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便于各类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获取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为落实国家三网融合相关政策要求,并推动网络接入设施开放,对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进一步细分,新增了“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促进宽带接入业务的发展。

  随着技术的进步,IP电话业务已经不限于由固定通信网提供。为适应技术和业务发展的新形势,《目录》将IP电话业务界定为由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并将其从固定通信业务中移出,作为一类业务单独列出。同时,考虑到业务经营范围不同,进一步将IP电话业务细分为“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两个小类。对于完全由互联网所提供的语音业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当前,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需求增长迅速,内容分发网络(CDN)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传输结构,通过整合内容资源,优化网络性能,大大提高互联网传输视频等内容与应用服务的效率。为适应此类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明确了业务内涵,鼓励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共同推动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业务形态。为适应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指导和促进相关业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目录》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定义中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业务属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电信活动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也符合国际电联对电信业务的定义,得到国际公认。

  IDC业务、CDN业务等相关业务符合我国电信活动的定义并且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互联网上各种业务的服务质量、用户权益保护、互联互通、网络信息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在现行《目录》中已明确列出IDC业务,《目录》根据近年来新技术新业务发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并明确IDC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有利于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鼓励业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呼叫中心业务发展迅速,其中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已逐步成为离岸外包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场发展,适应对内对外开放的需求,将“呼叫中心业务”细分为“国内呼叫中心”和“离岸呼叫中心”。

  增值电信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是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市场管理中的重点。当前,该业务以网络技术划分业务子类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次调整以业务的具体形态为基础,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将信息服务业务细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5个业务形态,以更有针对性地推动业务创新,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以市场准入、市场规范、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抓手,切实做好《目录》贯彻落实工作。

  2016年3月1日起,工信部将按照《目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此前已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仍然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变更许可证需求的,工信部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经企业申请,为其换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工信部将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繁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