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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4月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治家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3年公司董事会尽责推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均能按照规定出席并表决会议,各位董事凭借专业知识及职业经验,为公司科学决策、合理规划提出了专业化建议。因此,同意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3年总经理带领公司员工,协调各个部门展开工作,在公司持续运营等方面继续发挥专业作用,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因此,同意通过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3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专业知识,秉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切实履行好职权范围内的责任。在监督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督促公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继续发挥专业作用,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因此,同意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3年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用,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同时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因此,同意通过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经自查,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等要求,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同意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因此,同意通过《关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因此,同意通过《审计委员会监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外部董事(指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2024年的津贴为8万元/年(含税);公司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经审议,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因此,同意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同意《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及境外销售,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公司管理层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外汇套期保值开展所涉外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期间及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向合作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各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质押、抵押等相关申请书、合同、协议书等文件),董事长可转授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同意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7)。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实施2023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33,168,128.35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1、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够客观、线年年度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议,董事会提请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4月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盼庞博召集并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7次会议,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讨论,并对公司的决策程序、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特别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公司2024年度针对监事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执行水平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监事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